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其资格证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