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其资格证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