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