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