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并且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