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管辖第十七条已修改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由先接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为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