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请求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接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