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