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的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办理公证证明;(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