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