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