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十二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