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