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