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条有效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主次干道两侧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墙面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符合街景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