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污染环境以及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内开设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