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