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