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