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