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