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与规范,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