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在作出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明确评估操作程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