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体制机制与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研究、整改、反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