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并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研究、整改、反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