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