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并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