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