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