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