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