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