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使用管道燃气的工商业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告知房屋居住人员安全用气常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