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