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实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协调工作;
(三)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五)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