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其他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逐步限制现场搅拌,提高预拌混凝土的使用比例。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