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总量在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并适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使用比例。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逐步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