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情形,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内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八立方米以内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