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举办技术转移、技术成果等展览会、交易会,举办者对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明权属的合法文件。不提供合法文件的,不得展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