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六章 技术转移秩序第四十三条有效举办技术转移、技术成果等展览会、交易会,举办者对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证明权属的合法文件。不提供合法文件的,不得展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