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六章 技术转移秩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当事人进行技术转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技术转移活动中,技术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文件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的认定依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