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六章 技术转移秩序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公开其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的基本信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承担的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形成的技术成果,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通过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技术成果的基本信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人员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技术转移信息的,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做好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