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形成的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通过首购、订购产品,或者帮助组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等方式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