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对在技术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股权奖励、股票期权授予、股权出售、股权分红等形式进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