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服务机构依法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其合法收益受保护。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