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三章 技术转移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服务机构依法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其合法收益受保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