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第三章 技术转移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融资担保等机构,引导企业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和初创阶段科技型企业,支持技术转移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业务创新,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技术转移活动相关的险种,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分担风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