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