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