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