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