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算单位,应当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可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