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情况。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和单位的查询申请。职工和单位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