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履行前款义务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