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