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