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