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